健保更新了糖尿病血糖試紙的給付規定,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。
原本的給付規定是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的第 1 型糖尿病,以及懷孕 28 週以上的妊娠糖尿病。
新的給付規定把所有妊娠期糖尿病都納入。自懷孕八週起,包含懷孕前本來就有糖尿病、懷孕之後才新診斷糖尿病,和懷孕後期血糖高起來的妊娠糖尿病,都給付每天 5 片血糖試紙。
懷孕時的血糖控制比一般成人嚴格,飯前空腹 95 mg/dL 以下、飯後 1 小時 140 mg/dL 以下、飯後 2 小時 120 mg/dL 以下。要知道有沒有達標,一定要量血糖才知道。
如果再加上連續血糖監測,就能更清楚血糖的變化。
完整的給付規定條文如下 (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):
一、第一型糖尿病血糖試紙之數量每天以四片為上限,每次一個月之份量為原則,且請領時須由醫師評估其糖化血色素 (HbA1C) 之紀錄,以為核給之依據。如為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患者,其領取血糖試紙比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規定辦理。
二、妊娠期糖尿病 (包括孕前已診斷、孕期新診斷與妊娠糖尿病) 血糖試紙之數量每天以五片為上限,每次一個月之份量為原則,給付至生產止。
三、給付之保險對象:
(一) 領具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」者。
(二) 自確認懷孕起(八週)經診斷有糖尿病患者。
四、有關申報規定臚列如后:
(一) 同時開立藥品及血糖試紙處方者:如同時自行調劑或交付調劑至特約藥局,得申報一筆藥事服務費;如藥品自行調劑,血糖試紙交付調劑至特約藥局,血糖試紙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。
(二) 僅開立血糖試紙處方者,無論自行調劑或交付調劑均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。
(三) 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依上開規定及原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