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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

連續血糖監測 (CGM) 健保給付規定

作者:劉漢文


健保署從 106 年 3 月 1 日開始,給付連續血糖監測 (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,CGM)。給付條件有限制,整理表格如上圖。

健保署公告網頁,完整的給付規定如下:

編號:08134B
診療項目:連續血糖監測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
給付: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、地區醫院
支付點數:4842
  1. 適應症:第一型糖尿病 (領有重大傷病證明)、新生兒糖尿病,或因 Near-total pancreatectomy 所致糖尿病等個案,且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
    (1) 血糖過度起伏且最近六個月兩次糖化血色數 (HbA1c) 值都大於 (含) 8%。
    (2) 低血糖無感症。
    (3) 常有嚴重低血糖,須他人協助治療,最近三個月有因低血糖曾至急診診治或住院。
    (4) 懷孕。
  2. 支付規範:
    (1) 限門診使用,若為住院使用應事前審查。
    (2) 一年至多執行兩次,且間隔三個月以上。若一年執行超過兩次者,須事前審查。
    (3) 限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療機構申報,執行檢查人員和判讀醫師、營養師、衛教師必須參加過有關連續血糖監測之訓練課程。


什麼是連續血糖監測?請看『圖解CGMS連續血糖監測系統的原理及使用情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