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連續血糖監測 (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, CGM) 的健保給付規定在 112 年 11 月 1 日更新,主要是增加給付用胰島素治療的懷孕第 2 型糖尿病或妊娠糖尿病。
113 年 9 月 1 日再修訂一次,適應症新增有嚴重低血糖病史或持續使用玉米粉治療的肝醣儲積症 (glycogen storage disease)。
給付的院所層級是地區醫院以上。現行的適應症整理如下表:
| 糖尿病類型 | 給付條件 |
|---|---|
| 第 1 型糖尿病 (領有重大傷病證明)、新生兒糖尿病,或近胰臟全切除所致糖尿病 | 符合任 1 條件:
|
| 懷孕的第 2 型糖尿病,或妊娠糖尿病 | 接受胰島素注射 |
| 肝醣儲積症第 0、1、3、6、9 型 | 有嚴重低血糖病史,或仍持續使用玉米粉治療 |
支付規範包含:
- 門診使用一年至多執行兩次,且間隔一個月以上。若一年執行超過兩次者,須事前審查。
- 住院使用應事前審查,一年至多執行兩次,且間隔一個月以上。
- 限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療機構申報,執行檢查人員和判讀醫師、營養師、衛教師必須參加過有關連續血糖監測之訓練課程。